中国强拆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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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被拆迁人有权拒绝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签定不是强制拆迁的前提条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不搬迁的,征收机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所以,当遇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问题,被拆迁人可以采用的法律途径有:

1. 协商解决 对拆迁补偿数额、迁建安置地点等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被拆迁人可以向政府申请协调,请求行政干预。

2. 调解 如果经政府协调仍然无法达成统一意见,被拆迁人可以委托律师发函给拆迁人(开发商)或拆迁实施单位,要求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调解。

3. 提起行政诉讼 在收到政府作出的征地拆迁补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提起行政复议 当事人不服拆迁补偿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5. 提起刑事自诉 认为拆迁行为触犯刑事犯罪规律的,可以通过提起刑事自诉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例如,可以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等,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并随案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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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拆问题,我们首先要认识到一个现实,那就是强拆行为不能一概地视为非法,也不认为只要是强拆就一定是违法行为。对于通过暴力或者是以暴力相威胁和欺骗等违法方式所实施的强拆行为,被拆迁人可以依法予以抵制和控告,但是对于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行为,被拆迁人是不能也不应该予以阻挠的。当然,在实际中,很多的强拆行为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内容。如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机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在被处分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之后,方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被拆房屋,如果房屋拆迁当事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执行该协议,则拆迁人应当就该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人民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拆迁人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现实中很多的强拆行为都没进行上述步骤。

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拆迁中的强制拆迁有三种特殊性,一是被拆房屋的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实施,二是行政强制拆迁要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经过严格审查,三是行政强制拆迁一般仅作拆除房屋的处分,被拆除房屋的补偿安置问题要进入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正是出于对上述规定的误解,房地管理部门作为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在实施强拆行为时,并不需要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这也给了某些政府滥用职权的余地,也使得被拆迁人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运用法律以制约强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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