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强拆公平吗?
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被拆迁人有权拒绝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签定不是强制拆迁的前提条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不搬迁的,征收机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所以,当遇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问题,被拆迁人可以采用的法律途径有:
1. 协商解决 对拆迁补偿数额、迁建安置地点等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被拆迁人可以向政府申请协调,请求行政干预。
2. 调解 如果经政府协调仍然无法达成统一意见,被拆迁人可以委托律师发函给拆迁人(开发商)或拆迁实施单位,要求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调解。
3. 提起行政诉讼 在收到政府作出的征地拆迁补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提起行政复议 当事人不服拆迁补偿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5. 提起刑事自诉 认为拆迁行为触犯刑事犯罪规律的,可以通过提起刑事自诉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例如,可以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等,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并随案移送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