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分红何时扣税?
上市公司分红要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自然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纳税款,直接计入股票发行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发放红利的上市公司代扣代缴;法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虽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股息红利界定为“财产转让所得”,但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税款分摊方式的通知》(财税〔2005〕138号)明确,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的所得税税款计人持股期间应设置的“股息红利”账户。也就是说,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至1年(含1年)的部分,暂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不满1月的部分,不得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中获得抵扣。
由于上述文件出台于2005年,与当前的税收政策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我们建议纳税人关注当地政府或税务机关是否另有政策规定,以免多缴税款。目前,各地对上市公司股票分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一,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曾印发《关于上市公司股票分红代扣代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京地税银〔2007〕60号),该公告规定了以下两种方法:一是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现金股利或红利的次日,向个人股东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在代扣代缴后3日内送达股东纳税申报表,并抄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二是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即在取得上市公司发放的股息红利时,应按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将所得全额缴入税务机关指定的私人存款账户。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持有股权分红权益的主体不同,缴纳个税的方式也有所区别。对于通过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的自然人,如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个体工商户来源于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和其他所得”项目,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和经营的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