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票如何交税?
(一)员工取得股权激励需缴纳个税的情况 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先授予股权再出售;另一种是先授予股权然后等待一段时间再以一定价格售出。 首先明确的是当员工发生离职行为时,对于已经取得的股权激励需要缴纳个税。 如果股权激励的交付方式是尚未开始上市交易的股权,那么员工应在获得该权益的首次确认时缴纳个税。
举例来说,假如A公司于2021年7月1日为B员工授出了1万股期权,B员工在2023年7月1日行权后获得了1万股股票但还未上市流通,又在此后于2024年6月8日因个人原因从A公司离职,则B员工应就其取得的期权在2023年7月1日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若此股权激励计划是在2021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设立的,那么在B员工离职之时可以选择以“股票期权所得”或“限制性股票所得”进行申报纳税,两者计算方法不同但均适用于适用比例税率。 第二种情形是已上市交易的股权、股改后的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的股权激励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的股票期权以及符合条件的增量限制性股票,员工在出售股票时才缴纳个税。
例如前文提到的小张,他在2021年获得公司的股权激励,在2022年公司IPO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他持有股票的时间满一年之后将持有的股票全部卖出,此时需要对其所获收益缴纳个税。 如果小张在股票持有时间不满一年的情况下将持有的股票全部或部分抛出且属于一次性转让股东,则需要对股权转让的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小张在持股期间满足居民个人条件且在持有期间符合其他规定条件,可以将其持有的股票限售期满后全部或部分的处置,这部分股票限售期满时可免征个税。 (二)如何对股权激励进行纳税筹划 在了解员工取得股权激励需缴纳的个税情况后我们可以发现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在设立之初未考虑到员工的实际情况而采用固定金额的奖励方式的话可能会导致员工的税负过重。因此在企业设立股权激励计划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激励方案,进而减少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企业在设定股权激励时要尽量根据被激励对象的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股权激励数量,从而降低员工未来的税负。企业还可以考虑增加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和限制条件,以此来延长员工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也可以考虑将股权激励计划与被激励对象的岗位业绩直接挂钩,以此作为员工是否可以取得激励的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