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如何认定失业?
在美国,失业保险(Unemployment Insurance)是州政府管理的项目,不是联邦项目。每个州自己管理自己的失业金项目,具体的政策由各个州自己制定。 由于各州自行制定政策,所以各个州的失业金申请要求、赔付标准都有区别的,比如最典型的“失业期间”的定义就各不一样。
以加州为例,所谓的失业期是指申领者在最近一个工资周期内处于失业状态的时间段;而在纽约,则指自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12个自然月内,没有收入或收入远低于以往的收入来源。当然,在大多数州,这一概念是指申领者当前和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正常工作。
有些州还要求申请人参加就业培训才能发放失业金。例如新泽西州,只有参加了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才有可能获得失业金补助。 各州对失业金的赔付标准也不一样。以每周工作时间来计算,大部分州的失业金赔付时间上限为39周;个别州甚至规定,如果失业前劳动者是兼职或者小时工,那么失业金赔付时间上限仅为20周。而每星期的赔付金额从几十美元到上百美元不等。 当然,并不是申请了失业金就能领到钱。很多州都对失业保险的申请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除了对公司和工作年限有要求外,有的州还规定只有全职员工才有资格申请,或者是失去工作超过一定时间(通常为90天)后才可申请。同时,各州对于可以申请失业金的次数也有不同规定,有的是一次,有的是两次,还有的是三次。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失业人员都能领取失业金。以加州为例,除少数人属于“自愿失业”以外,绝大多数人都是非自愿失业。所谓“自愿失业”是指失业者主动选择不再继续目前的工作而希望寻找新的工作机会;而“非自愿失业”则是失业者因为公司解散、被裁员等无法自主决定的原因失去了工作。 根据加州的相关法律,只有当失业者是“非自愿失业”且符合其他相关条件时,才能申领失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