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有外资吗?
汉王科技不是纯国资企业了哦,2015年就有很多报道说朱骏私有化汉王的事情了 比如《新华每日电讯》2015年6月30日第7版刊登的《“汉王”之争起风波》(已删)一文就提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朱骏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朱骏称,被申请人汉王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并因此导致其损失4.9亿元;被申请人还存在未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实际控制人未经法定程序变更等情形,给投资者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宁仲字第80号裁决书,并责令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用。 经查明,南京中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显示,该案立案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案由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该院认为,根据我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保护规定》的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法律责任之诉的条件包括:
第一,被告是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第二,原告是基于对被告公开发布的信息而产生的合理信赖利益受损;第三,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第四,被告的虚假陈述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首先,朱骏主张汉王科技公司构成欺诈发行的理由不能成立,且其在起诉时已经自认所购买的股票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距早已消除,故认定该公司违反承诺的证据不足。其次,朱骏主张的其他违法事实如股东决议程序违法等,均属于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并不能直接作为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虽然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高管曾经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但该事实目前不足以认定为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最后,关于因果关系,本案所涉民事争议系因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之间的分歧而引发,对于由此可能引发的经营风险,作为理性投资者的朱骏在投资之初理应有所认知,并且也需要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独立判断。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