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资风险怎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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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先分享一个最近做过的案例。 T公司(以下出现的人名均为化名)在A省B市C区设立了分公司D,主要经营餐饮业务;E是T公司的独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同时担任D的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F是D的部门经理。 2015年8月3日,E、F分别向B市公安局报案称,其位于B市的住所被他人占用且无法追回,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市公安局经审查后以“占理”为被害人向C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C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如下事实: 2014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P为了设立分公司,与被告人Q签订《分公司设立合作协议》,约定由Q提供经营场所等资源,P负责注册成立分公司并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益两人按4.5:5.5的比例分成。随后,P在B市先后注册成立了5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和1家资产管理公司,并将上述6家公司工商注册地址均登记在同一天购买的同一幢写字楼第7层整层。 2015年1月底,P与L通过口头协议及银行转账方式,从境外进口价值90万余元的塑料颗粒,委托N公司在境内进行加工并出售。因N公司与D存在业务往来,遂将部分货物存放于该分公司内。同年3月初,P又与S签订《销售合同》,委托S出售上述塑料颗粒,并要求S直接将货款支付至L的个人账户。 S收到P支付的125万元定金后,即按照P的要求开始组织生产并在约定时间交货。同月20日,P再次与S签订《补充协议》,将原《销售合同》中约定的第一批货物的交货数量减少至70吨,余下未交付的40吨货物,P同意给予S每季度10万元的仓储费损失赔偿。次日,P通过网上银行分两次向S的个人银行账户汇入共计40万元。之后,P多次催促S供货并付款,但S仅陆续提供了36.56吨的货物,且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2015年5月底,P得知N公司和D拖欠材料款和员工工资等情况后,立即飞赴B市进行核实,发现确实存在上述问题,遂找F交涉,但未果。随后,P委托律师持函前往N公司注册地查询,方知该公司已经在2015年4月份将注册地址迁往他处。 P认为,Q利用其与E的特殊身份关系,隐瞒已将住所出租给他人的事实,骗取法院民事判决,侵害了P的合法权益,故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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