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风险基金怎么设立?
1、职业风险基金的设立条件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建立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经依法参加养老或医疗保险; (二)企业已经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职工安全教育规章; (三)具有完善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四)能够按时足额支付职业伤害的医疗费用和相应待遇。
2、职业风险基金的来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分别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行业差别化费率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形下发生的费用,不属于职业伤害医疗费,而应由其他相关方承担:
(一)工伤职工就医过程中的交通费和食宿费;
(二)工伤医疗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费用;
(三)在职工康复期间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
(四)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五)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
(六)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护理或者给付护理费;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另外,下列项目也不属于职业伤害补偿范围:
(一)因从事特种作业直接导致第三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二)因从事特种作业受到的损失以外的经济赔偿;
(三)违章作业和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保护责任。 对于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的损害,国家法律规定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