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投资哪些项目?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精算原则合理预测未来收支状况,制定基金的收支规划。 基金的收支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测期收入支出规模及影响因素;
(二)预算期收入支出规模及影响因素;
(三)资产负债结构、比例和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基金的收支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基金收支预算方案,经审核批准后进行执行。 基金的收支应当实行计划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当期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核算的要求,建立健全基金会计决算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会计年度起止时间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测算实际收益率,并根据实际收益情况和风险水平确定权益储备金。 权益储备金的提取比例为实际收入的15%,但最低不得低于1%,最高不得超过2%。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基金财务报告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年终决算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编制财产物资盘盈、亏和损益的计算表。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项管理的原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立内部稽核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稽核人员,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内部稽核。 对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取证,以及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应及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