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基金按照什么计提?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防洪基金是指国家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法向项目法人征收用于防洪的专项资金。 防洪基金的计提依据是:
一、水库工程 按正常蓄水位以下有效库容与建成后平均每年防洪库容的比例计算征收土地建设费;
二、堤防工程和闸坝工程等 按占地和直接耗费的总造价合计数,以1%的比例计算征收土地建设费;
三、其他费用 包括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安置补偿、临时占用林地等其他需要支付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30%计征。 以上各项费用的计算基准均为当年实际发生的投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