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慕基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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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这个概念在2004年以前,在中国还属于空白。 所谓“私募”,其定义源于美国《1933 年证券法》第 501(a)款规定,是指 “对于公众不公开发行的证券” 的发行。所有向非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都属于私募范畴。而在中国目前法 律环境下,“私募”通常指两种情况:一是未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而是通过定向发 行的方式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二是虽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和备案,但 并未公开或公开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 从法律规定和现有监管框架上来看,前一种情况的私募实际上等同于国外 的“Reg D”,即美国的《1986 年外国公司披露法案》中规定的对海外上市地的管 理要求。这种类型的私募在实践当中又常被称为“小私募”。后一种情形的私募则 与境外的 VIE 结构有一定的对应关系。

目前,我国境内法律法规对于 PFM 机构(也就是所谓的私人财富管理师)有明确定义---- 由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展或者受委托管理运用他人资金进行投资活动,提供理财 顾问或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也就是说,只有获得监管部门认可并颁发牌照的机 构才能从事 PFM 业务,否则即为非法业务。

根据监管部门的批复,部分信托公司还可以开展家族办公室(FO)业务,为高净值客 户提供全面、综合的家族资产管理解决方案。从法律意义上来说,FO 可以 理解为委托信托公司代为进行管理运用的资产,其本质仍然是信托业务的一种。

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未来可能会有更多合规合法的非银行金融机 构开展 PFM 业务,为国内的高净值客户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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