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会议谁召集?
对于普通合伙人,其职责就是管理企业的日常事务,包括投资、经营和清算。那么召开股东会会议是股东会的职权之一,当然普通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召开,也可以由半数以上合伙人提议召开。 当然这个“可以”不是“应当”的意思,所以即使普通合伙人没有主动提出召开会议,也没有主动提议召开会议;其他合伙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不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但是,如果股东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决议的,则应执行该决议。
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其权限由章程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确定。一般来说,公司设立的初始阶段各合伙人之间协商的时间并不充分,因此大部分有限合伙企业在成立时会在章程中约定“有限合伙人有权随时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有限合伙人有权就合伙人会议的议事方式和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事项、限制交易等事项进行监督”等类似条款。这些条款实际上赋予了有限合伙人一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因此有限合伙人是可以依据上述条款的内容要求普通合伙人召开股东会并进行相应的议案表决的。 但是有限合伙人不能直接参与对合伙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涉及合伙企业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投资方式、改变经营范围以及是否解散等,需要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合伙人一致通过方可生效。因此即便有限合伙人提出相关的议案,经代表的三分之二的普通合伙人不同意该议案的通过,则该议案就被否决了。
无论是作为普通合伙人还是作为有限的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均无权单方面召集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