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处置企业?
最近处置了不少企业,所以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要区分经营不善和经营困难这两个概念。很多负债的企业,都是属于经营困难的范畴,即有还款意愿且有能力还款的,这种一般通过债务重组就可以解决;而经营不善是指由于管理人员的能力不足、决策失误或者内部人道德风险导致资金不足,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处理掉企业的资产,收回的资金如果大于负债,那么就有可能使企业摆脱困境。
当然,这里存在一个债权人和债务人博弈的问题,一般来说,债权人更愿意看到债务人的资产变现,从而收回大部分甚至全部款项,而债务人也倾向于用资产变现的方式来清偿债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 但是,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资金流缺乏监管又急于回收款项的话,那么就会给债务人转移资产的机会,从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所以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时候,最好让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或者抵押)。
我近期处理的以物抵债案件中,部分债务人就是利用了债权人急于拿回款项的心态,在没有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况下,将房产过户至债权人名下用以清偿债务,而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又以低价转让的方式将财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使得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这种情况在现实社会中有很多,也是法律禁止的,所谓的低价转让其实并没有发生真实的交易行为,只是为了逃避债务而做出的虚假意思表示。当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所谓“低价转让”无效时,债务人已无力归还欠款,并且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已经被债权人取走,此时,债务人相当于人财两空。
对于这类案件,我认为应当是可以在审判过程中进行干预,维护债权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