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出资吗?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有限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限额和注册资本的实缴制,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有限公司,都没有所谓的“出资金额”(货币)的要求; 其次,《合伙企业法》也取消了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上限要求,意味着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申请资料中是否要提供验资报告并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来说是不需要再提供验资报告的——既然法律没有强制要求,那么工商部门也没有理由以“你还没进行验资”为由拒绝办理营业执照。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现行法律不强制要求提交验资报告,但并不意味着“验资报告”就不重要。
实践中,为了减少风险,保证交易相对方的信任,多数情况下申请人还是会选择先进行验资然后出具验资报告后再来办理工商登记——这实际上是一种自愿行为,只不过立法上不再强制而已; 如果工商登记申请材料中缺失了验资报告,被驳回的概率还是非常大的,申请人不得不重新走验资流程然后再来申报。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要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在合伙企业的出资中,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设立合伙企业时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这种出资是设立合伙企业时各合伙人实际交付的财产。对此,合伙人应当按照其认缴的出资实际缴付。二是各合伙人承诺缴付的出资。这种出资是在企业存续期间,各合伙人承诺在未来某个时间缴付的出资。对这种出资承诺,属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设立后的债务,而不能作为对设立企业的出资。
我国法律对合伙企业出资的缴纳未作限制,允许全体合伙人约定设立企业时一次或者分次缴付出资。也就是说,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一次缴清各自认缴的出资,也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全体合伙人约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应当于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缴清。首次缴付的出资不得低于认缴数额的20%。
法律对各合伙人出资的数额和缴纳期限未做具体规定,而由全体合伙人自行约定。全体合伙人约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应当在设立企业时全部缴清;约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应当作出分期出资的协议,并在设立企业时至少缴付一次,并且首次缴付的出资不得低于其认缴数额的20%。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目前多数合伙企业规模较小,而且合伙企业多为“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相互信任,合伙人对彼此的经济实力是比较清楚的,对各自应缴多少出资和缴纳期限,比较好掌握。所以,法律给当事人以充分的自主权。允许全体合伙人自行约定各自的出资数额和缴纳期限,以突出和体现合伙人的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