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央行包过工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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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妈不管理任何银行,也管不了。 可能有人说“之前某大行出现资金危机,央妈出手相救”,但那不是监管,只是最后是央妈给兜底了而已——就像你家孩子闯了祸,警察抓人走了,但你得花钞票摆平。 这个事不能细想,容易出事。 如果央妈真的是银行之母,那理论上来讲所有银行都是央妈的孩子。但实际不是这样。比如,在商业银行法中,中央银行只负责最后兜底,前面是市场调节。

也就是说,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业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而不是父母子女的关系。 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经营实体,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这个独立不仅体现为法人财产权的完整,而且表现为债务责任的独立承担(破产清算)。如果客户把钱存在工商银行,而工商银行经营不善破产了,对不起,按破产清算程序,首先保证员工工资,其次保障债权人权益,最后才考虑股东(存款人)的利益。

之所以这么设计,是因为如果不区分负债和资产,那么银行就没办法生存了——你所有的交易对手都会要求你在资产负债表同一天内同时付清款项,那你岂不是要破产?! 当然,这个制度设计是基于市场经济理念的,是在假设市场上所有的参与者都是理性且最大化自身利益的个体基础上的。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政府干预往往是不可抗拒的力量。

比如说,当金融机构出现了流动性风险,或者说资不抵债的时候,按照市场原则,你应该进行破产清算,一了百了。但因为政府干预,可能对你进行注资(政府掏钱给你用)、或者兼并(政府让你合并其他银行,把不良资产吞下)、或者重组(政府出面协调各方利益,达成协议)……总之,在政府干预的情况下,银行(尤其是大型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不会按照市场原则进行清偿。所以,此时央妈出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也是合情合理的。

但也只是合理而已。并不是说央妈就一定能够管得了所有银行。就像你家孩子再不好,那也是你家的孩子,你能管得起,但你也不能为他的过错买单。 当然,如果出现系统性风险,比如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那样,可能就需要全面救助了,央妈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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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银行的改革是金融改革的重点。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按照“国有独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等路子进行银行改革的要求,并在若干城市开始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机构、干部人事、劳动和工资制度,特别是分配制度进行改革试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组工作也在积极进行,中国建设银行改组为股份制公司的工作方案已报送国务院,中国工商银行的股份制改组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准备。

城市合作金融改革从1994年开始,取得了积极进展,在规范“三会制”、理顺产权关系、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善金融服务等方面积累了经验。1996年8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合作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决定》,明确规定:“城市信用社是在县级(含)以上城市,由企业、单位、个人入股组成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城市信用社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公众存款”。1997年以来,根据国际惯例和国情,本着“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指导思想,国务院决定重点抓好几个城市信用社的整顿试点和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转化工作。1998年2月,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至2000年用4年时间,集中力量抓好17个城市信用社的改革试点。从试点城市的实践看,城市信用社按照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金融企业的改革方向,进行了机构、体制、人事等各项“一揽子”综合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些试点社依法完善了组织机构和法人治理,转换了经营机制,内控制度和业务管理水平有很大提高,在优化城市金融结构和完善金融体系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已成为我国城市新型金融体系的生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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