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派遣工何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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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下我的看法,可能不够全面和客观,仅供大家参考。 首先,我们得搞清楚这样一个事实:在现阶段,我们国家的人力资本依然处于供小于求的局面;其次,我们要明确一个事实:在中国,体制内和外企的用工模式是完全不同的——体制内的用工模式走的是计划经济的路子,强调“统包统配”,即劳动力从供给到使用全部控制在政府手中(当然,现在国家对公立学校的掌控力度也在逐步降低),而外企则是完全市场化的路子,其用人制度基本遵循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们都知道一个事实:大学扩招以后,大学生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最后,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在目前的就业形势下,基层就业难是一个普遍现象。

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国家会逐步放开对劳务派遣工的限制,主要依据如下: 第一,市场经济的要求。无论国企还是事业单位,只要是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应该得到尊重。劳动者有自由的择业权,也有自由建立劳动关系和选择从业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除了存在财产关系以外,还存在着一种特定的社会亲和力,这种社会关系的存在决定了用人单位不能以种种借口来排斥某些群体入内。无论是国企还是事业单,都应该打破行政化、部门化的用人机制,树立市场思维,完善选拔程序,真正选出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员工。

第二,扩大就业的迫切需要。我国目前所采取的就业政策是扩大内需带动就业,也就是说要把消费率降下来,增加居民的消费水平。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让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得到提升,而中低收入群体的最大组成部分正是农民工。要让农民工的收入得到提升,就必须拓宽农民工收入增长的渠道。

一直以来,农民工的收入增长途径非常单一,主要是通过涨工资的方式来实现。而这种涨薪的方式又受到了很多限制。在现有的体制下,由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支付能力很强,通过劳务输出公司向这些单位输送廉价劳动力无疑是一条捷径!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民工荒的问题却越来越突出。

第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们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系列的社会问题。收入分配不公、城乡二元结构、环境破坏等等问题都已经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面临的艰巨任务。而完善劳动者的就业保障、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无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作为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者群体,其素质的高低、收入水平的差距会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只有把广大劳动者的利益维护好了、调动了,我们的改革和建设才能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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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政府害怕战争期间从事劳动的23万多名华工解甲回归,把在西伯利亚和欧洲听到的关于俄国爆发革命的消息带回日本本土,因此,日本方面决定把这些从事战时劳动的中国派遣工陆续遣返回国,至1920年10月为止,仅剩2591名中国留日勤工俭学学生。

1945年8月,在取得抗日战争胜利之后,中国政府根据《波茨坦公告》,责成日本政府将居住在日本的所有中国人遣返回国,当时在日中国人共计35万余人,并非像人们普遍认为的只有“4000名留日华人”。当时在日本的35万余中国人,基本上可分为四类:第一类为战时强迫劳工,计33万余人;第二类为普通华侨,计3000多人;第三类为在中国战败投降后偷渡到日本的中国人,1万余人;第四类为上述几类成员在日本生育的子女,计两三千人。

当时,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商定将战时被强征的中国劳工与第三类成员通通遣返回国,而让其他两类成员先暂时居留日本。于是从1945年7月26日至1946年12月22日,中国政府用80多艘轮船将前两类成员分多批次运送回国,由于当时海难和水土不服的原因,加上日本方面的不积极配合,导致在遣返期间近10万中国劳工滞留日本,再加上第二、三类成员和在日生育的子女,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在日中国人仍有14万余人不能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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