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维权损失由谁?
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就在《证券法》中,《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 虚假陈述致损的责任由侵权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连带承担;同时规定,在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包括因虚假陈述而被虚报亏损的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先向披露虚假陈述的机构请求赔偿,对损害结果没有任何过错的上市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上述条款较为宽泛和原则,具体如何适用呢?
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交易原因系由于虚假陈述行为导致;
2.交易时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虚假陈述的存在(即推定不知)。
二、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有以下几点: 1.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持有的股票;
2.在虚假信息披露之前已经作出的投资决策;
3.在虚假信息披露之后按照正常交易过程买入的股票。
三、对于其他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情形下的责任划分问题,主要参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综上,通常情况下,如果股民是在虚假陈述被揭露之前买入而造成的损失,可以向相关责任人索赔;反之则无法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