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维权损失由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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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就在《证券法》中,《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 虚假陈述致损的责任由侵权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连带承担;同时规定,在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包括因虚假陈述而被虚报亏损的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先向披露虚假陈述的机构请求赔偿,对损害结果没有任何过错的上市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上述条款较为宽泛和原则,具体如何适用呢?

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交易原因系由于虚假陈述行为导致;

2.交易时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虚假陈述的存在(即推定不知)。

二、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有以下几点: 1.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持有的股票;

2.在虚假信息披露之前已经作出的投资决策;

3.在虚假信息披露之后按照正常交易过程买入的股票。

三、对于其他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情形下的责任划分问题,主要参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综上,通常情况下,如果股民是在虚假陈述被揭露之前买入而造成的损失,可以向相关责任人索赔;反之则无法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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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维权损失一般都是指在股票投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不公平等问题,投资者在维权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损失。这些损失可能包括投资损失、时间成本、法律费用等。

具体的损失承担情况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能涉及多个方面的责任主体,如上市公司、券商、投资顾问、分析师等。在法律法规方面,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对股票维权损失的承担也会有不同的判定。

作为投资者,要想避免或减少股票维权损失,关键是选择可靠的投资者,谨慎投资,了解投资风险,并确保自己的投资行为合法合规。在发现可能存在不公平市场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等。在诉讼过程中,也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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