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能重组吗?
其实这个问题可以换个问法,即当企业面临债务危机时,除了破产清算和股权融资两种方式外有没有第三选择呢? 事实上,我国现有企业救助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缺乏对企业债务危机的专门立法,目前只有《企业破产法》、《商业银行法》和一些部门规章对涉及企业债务危机的处理方式做出了规定;而且《企业破产法》的适用也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因此对于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处于破产边缘的企业,缺乏有效的救济办法。
面对困境中的企业,司法救济通常难以顾及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平衡,而政府干预又存在权力运作不规范等弊端,市场机制也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比如银行在面临同业竞争压力的时候很难单独拒绝给某家企业放贷以保全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种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第三方主体来对企业进行有效救助。
那么这种第三方到底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特征才能担负起这样的使命呢?首先,它必须是一个超脱于政府与市场的独立主体,这样才能使得其能够在不损害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其次,它必须具备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以及高超的谈判技巧,才能在不引发社会动荡的情况下将各方利益最大化;它的行为必须具有可预见性,这样才能让各方及时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制定出最完善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既保护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权利,又不损害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一个高效的债务危机救助体制应该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建立统一的债务危机预警系统。由政府或民间组织建立一套完整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定期发布企业的信用评级报告。通过该系统的建设,不仅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全面准确的投资参考依据,同时也能帮助企业及时了解自身的经营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此外还可以作为未来可能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预警指标之一。
2.构建多层次的债务危机化解机制。一方面要加强企业自身的能力建设,另一方面要鼓励企业之间开展联合协作,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另外还要充分发挥金融中介机构的作用,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服务项目。
3.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加强执法力度,规范各参与方的行为模式,使整个市场运行更为有序健康。 这三个主要方面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债务危机预防-救助-化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