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与股票区别?
首先,在证券市场上,“股权”一词一般指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而享有的权利(即股东权)。 其次,从广义上看,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基本类型。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身份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称为股东自益权;股东因关心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管理情况而参股公司事务的权利则被称为股东共益权。因此,狭义上的股权通常专指自益权,又称财产性股东权或收益权。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股权概念的使用并不规范一致。如《公司法》上使用“股东权”的概念,而《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规中却使用的是“股权”这一概念。但是,这些法律文件均非对公司制度的基本法,且二者之间也并未明确区分二者的含义。有观点认为,《公司法》中的股东权概念属于财产权理论下的股东权,侧重于股东对公司的直接利益,主要是指自益权;而《证券法》中所规定的股权概念属于主体权的理论范畴,侧重维护股东作为公司股东的主体地位,是共益权。也有观点强调两者均为财产权理论下的股东权,只是不同法律文件的侧重有所不同而已。
在我国目前尚处于发展阶段的企业产权市场中,股权转让是一种比较普遍的转让形式,其中涉及的权益又不同于《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这种股权转让行为往往是将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进行交易,不涉及企业的股东结构变化和企业内部制度的变更,因而无法适用有关股东权的规定,必须根据市场主体之间关于企业整体交易的特性予以调整。在此语境下使用的“股权”,显然有别于公司制度背景下作为股东资格的体现者和股东权的表现形式的“股权”,可视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其内涵和外延都更为宽泛。 例如,对于国有小型企业产权转让行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的必要程序,并将国有小型企业产权转让定义为“企业全部资产或者资产评估确认后价值被处置的行为”,该定义显然没有涉及企业对内对外经营的管理事项,故而难以纳入股东权范围之中。
最后,就股票而言,狭义的股票仅指股份有限公司发给股东持有证明并表明其股东身份和权利的凭证,广义的股票还包括债券、优先股和普通股的发行证书及认购、申购和买卖的凭证。 总之,本文所述之“股权”——不论是基于何种基础而产生的——都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的、能够从中获取利益并对他人产生约束力的财产性权利的总和。它既可能表现为公司股份及其派生的权益,也可能表现为企业整体的经营权或收益权。至于股票,则是股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当然,无论是股权还是股票,都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也可以再分为不同的具体权利类型,从而形成更加细化的体系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