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招投标关联企业?
所谓“关联企业”,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是指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
(一)母公司;
(二)全资子公司;
(三) 控股子公司;
(四) 重大影响的子公司;
(五) 为母公司提供主要或全部投资的子公司;
(六) 在母公司中居主导地位的参股公司。
至于如何认定是否存在上述六种情况下的任何一种情形,属于司法审判中的事实认定问题,本案不存在争议,不再赘述。 对于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具有特定关系,因此也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首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
其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必须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组织评标委员会而直接确定中标结果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6条明确,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同欺诈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