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招投标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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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关联企业”,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是指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

(一)母公司;

(二)全资子公司;

(三) 控股子公司;

(四) 重大影响的子公司;

(五) 为母公司提供主要或全部投资的子公司;

(六) 在母公司中居主导地位的参股公司。

至于如何认定是否存在上述六种情况下的任何一种情形,属于司法审判中的事实认定问题,本案不存在争议,不再赘述。 对于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具有特定关系,因此也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首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

其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必须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组织评标委员会而直接确定中标结果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6条明确,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同欺诈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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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活动中的关联企业(下称“关联企业”)通常是指在股权、经营、财务等方面存在直接控制、间接控制、重大影响关系等情形的企业。按我国公司法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鉴于此,为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有必要对参与同一标段投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两家或以上的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审查。

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且均通过投标文件初审的,其投标文件和与此相关的所有投标文件均为废标,均不得列为中标候选人的行为可定义为关联企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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