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具备哪些条件?
1990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该法第二条规定: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中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二)扶助残疾人就业;……(四)保障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同时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盲人、聋人学习实用技术,安排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工农业生产劳动或者商业服务,并给予照顾和补贴” 从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国家对残疾人就业的扶持和保障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的实现,二是帮助残疾人通过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
一、关于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的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的规定,公民在就业时,除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基本要求外,还必须具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能力,才有可能实现就业。对于残疾人的劳动能力,国家不仅不应歧视,而且应当依法得到保障。因为对残疾人的歧视往往也是由残疾人自身的障碍所导致的。如果忽视甚至剥夺残疾人的基本劳动能力,那么即使其他人出于善意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残疾人也很难如愿以偿。保障残疾人平等的就业权利,就要求相关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残疾人,并确保其在就业中的各项权益。
二、关于帮助残疾人通过劳动取得报酬的问题。 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关于扶助残疾人就业问题。对此,目前尚无专门法律法规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可以明确两点:一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依法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制定优惠政策和实施定向招用等办法,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二是用人单位负有依法录用残疾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不得以年龄、性别、民族、身高、外貌、身体健康等因素作为招聘或者不招聘残疾人的理由,不得将身体条件列入招考公务员、聘用事业编制人员的体检项目和要求,防止出现歧视残疾人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