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影子银行产生的原因?
“影子银行”的概念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提出的,其定义是指那些为规避监管或降低融资成本、维护稳定而从事的类似银行的经营行为。国内学界对“影子银行”的理解主要是基于美国经验,将其定义为以信贷资产为核心开展的一类融资中介机构,并进一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主要提供消费信贷和信用卡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如美国的房屋抵押贷款银行家和汽车金融公司;第二类是主要提供小企业信贷服务的机构和贷款协会等,比如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下属的小企业投资银行家;第三类是主要从事信托业务的机构,包括私人银行、保险理财公司和证券公司等,例如摩根士丹利的富达理财公司。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分类只是从不同视角进行的类别划分,并非层级关系。同时,我们注意到,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影子银行正在进行着一场悄无声息的变革——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在重塑整个金融行业格局的同时,也在深刻改变着影子银行的内涵与外在表现形态。
鉴于此,本文所讨论的影子银行主要指狭义上的影子银行,即由各类金融中介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参与而形成的,以非存款金融产品为主要服务产品的融资市场。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体制,导致影子银行这一概念在我国具有特殊的含义,与分业经营体制下的金融中介业务有着高度的对应性。从本质上讲,我国的影子银行其实是一种金融中介业务。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规范和发展好影子银行为实现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目标的宏观政策就有赖于对金融中介市场的规范与发展。
二、我国影子银行体系构成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影子银行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基于我国当前的金融深化程度和改革的进程,我们可以将影子银行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其中,广义的影子银行是指以信贷资产为核心的一类融资中介机构,包括各类商业性银行(主要指以经营利润为核心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如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这些机构通过以信贷资产为核心的一类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 狭义的影子银行主要是指以非存款资产为核心的一类融资服务机构。这类机构不是严格意义的银行,但却能发挥类似银行的作用。它们不以经营利润为目的,能够突破存贷比的限制,为客户提供丰富的融资产品。正是由于它们提供的融资产品有别于传统银行,且能够规避监管,因此受到企业的热捧。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的影子银行体系是以狭义影子银行为主体的。
(一)融资性担保行业 融资性担保行业是狭义影子银行的主流形态,主要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借贷担保和支持,并按期限和金额的不同收取相应的费用。根据融资担保基金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政府出资设立的非营利性的融资担保机构和由金融企业、企业和公民个人出资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企业法人。
当前,我国的融资担保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融资性担保机构1893家。据估计,目前的融资担保市场规模约5000亿元,2015年有望达到8000亿元。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迅猛发展为构建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典当行业 典当行业是我国特有的行业。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所有权作为质押,向典当行借款并以票据或其他信用方式作为保证的借款合同。 从行业属性看,典当行业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但不同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其不以融资为主,而是主要以融资为辅。与融资性担保行业相比,典当行业规模较小,但在资产质量方面有独特优势。近年来,一些典当行通过收购不良资产、参与司法拍卖等方式拓展收入来源,增强盈利能力,同时也逐渐向综合性金融机构转型。
(三)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公司注册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主要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小额贷款发放和管理的公司制金融机构。目前,全国各地陆续成立了多家小额贷款公司。 2010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先后颁布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和运用、组织机构及内部管控等。按照试点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进行两项业务:一是小额信用的贷款业务,二是贸易融资和经批准的其他融资业务。尽管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但由于其可以突破存款准备金率限制,因而被一些企业用于置换银行按揭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