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多头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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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一点,国内银行信贷业务的客户分类(公司部门)按照客户规模分为大、中、小企业部,分别对应不同贷款金额的客户群体; 其次,解释银行所谓“多头”的概念。从字面意思很好理解,一个客户在同一家银行的不同业务部门存在多笔融资,即所谓的“多头”。

这里需要区分两个概念——“多头”和“过度负债”。 “多头上限”是金融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一项指标性要求。《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大于等于100%,且满足下列两项条件之一,即视为合格: (一) 核心流动性覆盖比率高于50%; (二) 优质流动性覆盖比率高于60%。 其中,核心流动性覆盖率反映的是一般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下,能够应对短期内可能出现的流动性不足的情况。而优质流动性覆盖比率则侧重于大型银行等具有较高流动性溢价能力的金融机构,其计算方式与核心流动性覆盖比率基本相同。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多头上限”只是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而所谓“过度负债”是指商业银行的实际资金头寸低于其最大资金头寸的需求,或者说,资金需求量大于当前可动用资金数量。也就是说,“多头”不一定意味着“过度负债”。 但是需要注意,如果客户单笔贷款余额超过其净资产40%的,属于高风险客户,银行必须加强贷后管理。

回到问题本身,假设A公司在B银行贷款2000万,C银行贷款3000万,D银行贷款1000万,则A公司构成了银行的“多头”客户。但是,是否A公司就构成银行的“过度负债”呢?并非如此,因为银行对于每一个客户的风险评分都是动态变化的,可能随着借款人每一笔借款申请的变化以及还款记录等进行调整。A公司虽然同时在B、C、D三家银行有借款,但可能其在B银行的2000万元贷款早已结清,或马上结清,而在C银行的3000万元即将到期,在D银行的1000万元即将到期或者尚未到期。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虽然在B、C、D三家银行有借款总额6000万元的“多头”情况,但银行实际用于放贷的资金仅3000万元,而且这3000万元在银行账面上也只是短期负债,因此不符合“过度负债”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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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头授信是指集团客户成员单位“跑银行、跑融资”的一种融资手段。具体操作方式就是集团客户利用其成员的注册地、纳税地不同等优势向不同的金融机构申请授信,该融资方式的缺点是集团客户对成员单位融资的控制能力较差,各金融机构对集团的总体风险控制同样也较差,特别是部分集团客户在各家金融机构“报大数、跑大数”时,极易形成集团客户过度负债风险。在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调整有关条款的通知 》中所指的“多头授信”实际为“重复授信”。

重复授信是指不同商业银行对同一集团成员单位分别进行最高额授信,甚至在同一商业银行中不同分支行对同一集团成员单位实施多次授信,各银行或同一银行不同分支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不沟通、不交流,造成集团客户在各银行或同一银行多家分支行的授信总和已远远超过该单位所能承受的负债而不知,极易造成本可避免的授信风险。

因此,多头授信重在强调企业成员单位在授信银行的数量以及银行对集团成员单位授信数量的控制,而重复授信重在强调银行自身或银行间对同一集团成员单位信息沟通,避免同一集团企业成员单位过度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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